一、项目编号:DFJW2025-CA-23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千岛湖威士忌产业人才交流大会暨第二届千岛湖威士忌国际嘉年华活动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
被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 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 651 号、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 1-13 号二层左侧(淳安县办公场所)
相关供应商及地址:中国酒业协会(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路3号楼3层)
相关当事人:无
四、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千岛湖威士忌产业人才交流大会暨第二届千岛湖威士忌国际嘉年华活动(编号:DFJW2025-CA-23号,包号:标项1)采购文件的投诉,于2025年09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需求“服务内容”等,投诉人以“未明确需邀请的展商数量、级别、地域分布;未明确媒体宣传的具体平台;未明确嘉宾邀请的具体人数、级别等;未明确活动规模、参与人数、场地面积等基本参数;未明确伴手礼的数量、单价等”为由主张“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明确,采购需求关键参数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被投诉人在质疑及投诉答复材料中均未能从采购需求管理角度阐述本项目存在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情形,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本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但仅以此不足以认定本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本项目商务技术分值为80分,其中主观评分项的分值为55分、客观评分项的分值为25分。投诉************委员会特别说明》,拟证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主观分评审条款“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活动内容的熟悉程度,项目背景了解程度进行评分”等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均为5分,并且均分成5档,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磋商小组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过于主观,将导致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评审公平性”,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分档、供应商响应情况、磋商小组成员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2、处理结果:******有限公司对2025年千岛湖威士忌产业人才交流大会暨第二届千岛湖威士忌国际嘉年华活动项目(编号:DFJW2025-CA-23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5年10月1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方先生
3、联系电话:0571-******
附件信息: